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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甘肃民乐工业园区
关注度: 10266  发布时间:2016-01-28
主导产业: 食品饮料化妆品 石油化工造纸 电子信息IT行业 其他 农副产品 高新技术
园区面积:127.3平方公里(已开发0平方公里)
投资强度:视规模而定
园区地址:民乐县民乐工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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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业园区基本情况

甘肃民乐工业园区前身是1994年建成的高新实用技术开发区。1996年被农业部批准为“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2003年由兰州大学规划设计院,按照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编制《民乐生态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04年被张掖市政府批准实施,更名为民乐县生态工业园区,后经全国开发区清理审核之后,2006年3月被甘肃省政府批复为省级开发区,并更名为甘肃民乐工业园区。

园区位于张掖市南35km处,总规划面积127.3km2,目前建设面积27.5km2,园区属大陆性荒漠草原气候,地势南高北低,海拔1500~1800m,年平均气温0~7.6℃,无霜期78~288天,年均降水量155~501mm。距民乐县城30km、兰新线15km、石岗墩飞机场10km、东乐火车转运站25km、张掖火车站38km,国道227线南北纵贯,六东公路横穿全境。

园区自创建以来,通过生态治理和基础设施建设,林网植被、道路、通讯、水利、电力等基础条件有了很大的改善。建成园区道路6条共67km,机井55眼,变电所2座,输变电线路65km,配套渠系工程100km,基本满足了开发区生产生活需求。电视、通讯等网络设施已全部开通使用。

二、发展状况和产业重点

目前园区经济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已有122户企业在园区安家落户,从业人员达3667人,其中大中专以上学历550人,中高级技术职称85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60人。形成了以滨河集团、银河集团、化工厂等重点骨干企业为主的新型工业发展格局和酿酒、化工、农产品生产加工三大支柱产业。先后建成了55个农林场和2万吨食用酒精、1万吨纯豆粉丝、600吨真空冻干食品、1万吨无钙焙烧红矾钠、3万吨碳酸钡、1万吨氧化铝、3万吨碳酸锶、4万吨麦芽、2500吨苹果梨浓缩汁、3万吨中药材加工、2万吨高级食用植物油等重点项目。

2005年园区总产值达6.76亿元(工业产值达4.7亿元),出口交货值达到1800万元,实现税金2176万元,利润2908万元。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4.8亿元(东西合作项目累计引进资金1.8亿元)。2006年计划新建重点工业项目3个,一般工业项目5个,完成投资9720万元,项目建成后园区可新增产值5亿元,利税6000万元。

三、园区管理服务

园区服务设施完善,管理机构健全,办事方便快捷,工商所、邮电所、变电所、治安派出所、银行办事处、法庭、医院、广播电视站、道管站、林业站、治沙站等服务机构已建成投入使用,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加油站、学校、文化活动中心等一批服务性设施正在积极筹建中。园区管理职能由甘肃民乐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县长任管委会主任,并设专职副主任。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为提高办事效率,推行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简化办事程序,实行一站式办公、一只笔签字、一个印章生效的办事程序,提供优质、高效、快捷的服务。

园区管理制度健全,政策优惠,人力资源充足。为加快建设步伐,县上制订出台了《民乐县工业园区管理办法》、《民乐县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民乐县工业园区建设优惠政策》。积极营造发展环境,提供优质服务,落实优惠政策,促进经济发展。加之我县劳动力资源丰富,价格低廉,为企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人力资源保证。今后园区项目布局以“4321项目工程”(即四个10万吨:10万吨铬盐、10万吨饲草加工、10万吨生态造纸、10万吨碳酸钡;三个5万吨:5万吨马铃薯淀粉、5万吨麦芽、5万吨高烹油;两个1万吨:1万吨浓缩果汁、1万吨方便食品;一个3万吨:3万吨中药材)为重点,计划到2010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新建投资千万元以上的项目20个,实现工业产值25亿元,就业人数达到6500人以上。届时,甘肃民乐工业园区将成为整个河西走廊环保型的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化工清洁生产示范基地、生态建设示范基地,必将为民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园区信息化建设逐步完善,管委会和相关企业都建立了网站,公布优惠政策和管理办法,发布招商信息和供求信息,公开电子邮箱和电话号码,收效明显。已成功引进省内外企业8家,引进资金18260万元,新上项目8项。

民乐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讨论稿)

为了加大承接中东部产业转移力度,不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鼓励国内外资本、项目和先进技术参与我县开发建设,推动全县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范围为除政府投资(即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以外的外国投资者、国内投资者(包括港澳台地区)、县内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办的实业和公益事业。

第二条 凡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支持外来投资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优先鼓励各类投资者投资开发特色农副产品生产加工、新能源、新材料、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建筑建材、旅游和以房地产开发、交通物流为主的三产服务业。

第三条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建设项目,优先办理土地预审、报批手续。有工期要求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开工并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手续。

第四条 投资从事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确定的城镇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和国家重点扶持的交通、水利等非盈利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的,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确定的新能源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从事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范围以外的,可以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工业项目,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30%确定土地出让金。投资新建马铃薯、中药材加工项目,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县级留成部分全额扶持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对拉动我县经济发展的重点工业项目用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签定分期缴款合同分期缴纳。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产业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经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

第七条 县政府每年安排30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当年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项目、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全国500强企业、现代物流业等的贴息和企业重大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扶持。

第八条 新建企业当年新增税收(与上年相比)县级留成部分的20%(马铃薯、中药材加工项目40%)奖励给企业,用于技术研发和扩大再生产。所有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金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入库税金总额的1%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对引进资金新建生产、经营性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奖励。投资额在100万元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建成后,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给予奖励;投资额在3001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建成后,按实际到位资金的4‰给予奖励;投资额在5001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建成后,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奖励;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建成后,超过部分按1‰递增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以发改、统计、招商部门审核为准)。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的,另行制定奖励办法。

第十条 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甘肃名牌产品、甘肃免检产品、甘肃著名商标等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无公害农产品产品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质量标志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同一项产品在同一年度获得多项称号的,以最高奖项为准。

第十一条 凡在我县城市规划区以外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在办理工商、税务、环保、规划、消防、安全等证照手续时需缴纳的审批性事项收费,除上缴省、市部分和特别规定外,建设期间免收县级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只缴工本费。

第十二条 凡在我县投资建设的项目,前期工作手续实行代办、帮办制度。属县级审批办理的,由企业提供资料,县级职能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属省、市级以上审批办理的手续,县级职能部门协助办理,直至办理完毕。在项目建设期间,根据企业要求,选派机关干部入驻企业全程跟踪服务。

第十三条 工业园区新建项目由园区负责完成厂区外建设期“五通一平”(通厂区外道路、通施工用电、通施工用水、通排水、通讯、场地平整),达到开工建设条件。

第十四条 建立企业优秀人才激励机制,优先推荐对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较大的企业人才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人选;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条件的,列入拔尖人才进行管理,享受生活补贴;推荐评选劳动模范时,名额分配向企业优秀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第十五条 县属职能部门对新建企业实施检查时发现确有问题的,应及时与项目单位沟通并提出整改方案,限期整改,不得当场处罚。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再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本优惠政策由民乐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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