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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纬招商网 > 甘肃站 > 甘肃园区招商 > 甘肃平凉工业园区
  • 甘肃平凉工业园区
关注度: 8070  发布时间:2016-01-28
主导产业: 食品饮料化妆品 电子信息IT行业 光伏机电 高新技术 机械加工
园区面积:2平方公里(已开发0平方公里)
投资强度:视规模而定
园区地址:崆峒区平凉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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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甘肃平凉工业园区(原平凉二十里铺工业园区)是2002年甘肃省经贸委批准成立的,2005年5全国开发区清理整顿后,甘肃省政府于2006年8月批准为省级开发区,并更名为甘肃平凉工业园区,截止2005年底,园区完成生产总值1.3亿元,工业增加值4100万元,实现销售收入1.1亿元,实现利税1500万元,安置就业岗位2080人,人均工资5000元。

甘肃平凉工业园区位于平凉市东郊,距平凉城区5公里,依据平凉市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区内地势平坦,为泾河川区平凉段最有优势的土地,312国道、宝中铁路横穿园区,交通便利,水土资源丰富,空气质量高,川地开阔,气候宜人,通讯便利,水电资源丰富,地域条件十分优越。年平均气温9.7℃,平均海拔为1280米,日照2423小时,年降水量511毫米。

甘肃平凉工业园区规划占地面积200公顷,园内规划建成五纵二横共七条道路,总长度11.32公里,其中南北主干道和园区东西路规划宽度分别为60米和50米,工业布局分三个区域。其中:一类工业区56.8公顷,主要安排高新技术产业中电子工业、工艺品制造业等;二类工业区50.5公顷,主要安排食品工业,部分农副产品深加工工业;三类工业区28.5公顷,主要安排建材工业、冶金工业;福利生活区7.4公顷,电力设施用地0.2公顷,集中供热1.2公顷,园区管理用地0.3公顷,电信设施0.2公顷,道路用地31.6公顷,广场用地0.4公顷,防护绿地13.2公顷,污水处理厂9.7公顷。

园区把实现高新技术聚集化、产业化和传统产业技术化做为推进工业化的切入点,做为提升工业化和推进城市化的载体,把发展食品、农副产品深加工、新型材料和高新技术产业作为园区的定位。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的原则,计划用3~5年时间将全面完成“五通一平”,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园区美化、硬化、绿化、亮化,使园区形成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布局合理,工业为主,商贸为辅,配套完善,功能齐全的高层次、现代化的新城区。在园区经济建设上实行封闭式管理,对招商项目审批实行“一站式”服务,对投资建设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采取无偿提供建设用地,实行“零收费”管理的优惠政策,用5~10年时间,招商入驻30~50户工业企业,使园区总投资额达到10亿元左右,园区内工业增加值达到1.5亿元以上,销售收入4~6亿元,实现利税0.8~1.2亿元。

甘肃平凉工业园区经过三年多的建设,在基础设施建设上,一是委托区规划设计院,完成了园区规划区域内的地形图测绘,为完善园区规划,作好控制性详规,创造了基础条件。二是制定完成了园区实施方案和管理暂行办法,对外公布了园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及园区项目管理实施意见和园区管理条例、园区企业管理条例等政策。三是建成了园区南北、东西两条宽50米的主干道。南北路全长950米,东西路全长2.7公里;同时配套完成了主干道两侧的绿化工程。四是沿主干道铺设了供水、供电、通讯光缆管线。

截止2005年底,已有11个项目入驻园区,概算总投资2.6亿元,其中:建成投产项目9个,累计完成投资2.12亿元。

二、园区服务与管理

甘肃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为科级事业单位,隶属与崆峒区委、区政府领导,现有人员编制18人。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内设一办两部一所,即:综合办公室、规划建设部、招商部和财政所。同时,平凉市二十里铺工业园开发建设总公司与管委会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园区管委会是区委、区政府派出机构,独立行使园区规划管理建设及项目审批等工作。对园区实施统一领导、统一开发建设、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能是:

(一)负责工业园总体规划编制及实施;制定年度发展计划并督促项目实施;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和各项优惠政策;抓好工业园区内各类项目的论证、施工管理及监理;积极协调工商、税务等部门,为广大客商做好服务。

(二)对辖区内的三个村履行乡级政府管理职能。

一是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二是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保护集体财产和公民私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负责指导村委会工作。

甘肃平凉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草案)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和促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来我市投资建设,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人才、资金和企业参与我市的开发建设,根据国家、省上《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本政策适用于国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平凉市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亦适用于国内平凉境外的公司、私营企业、经营组织或个人在平凉投资兴办的企业。

一、外商投资方式

第一条 外商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投资:

(一)举办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

(二)举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三)举办股份制企业。

(四)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

(五)购买、参股、承包和租赁经营平凉境内国有、集体、私营企业。

(六)购置房地产。

(七)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八)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投资方式。

二、外商投资产业领域

第二条 允许外商在平凉境内的任何地方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第三条 除我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外商可采用国际、国内通行的各种方式在我市进行投资。

第四条 除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和少数限制类项目外,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控股进行开发、建设和经营,包括矿产资源开发、旅游资源开发、交通运输、学校、医院等。

第五条 鼓励外商投资于平凉境内集中园区。根据国家向西部倾斜的方针政策,经批准外商可在集中园区内举办金融保险、商业零售、工程设计、房地产业、对外贸易企业。

第六条 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国外资本和国内各类社会资金采取独资、股份制、BOT(建设—运营—转让)等形式参照《甘肃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投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

第七条 向国内外经济组织转让我市国有公路、桥梁、隧道、城市市政等公用基础设施资产权益、并为其提供收费价格批文质押、履约保险等必要的融资和经营条件。最长期限可为25年。

第八条 非公有制经济可投资于除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规禁止外的其他领域,不限投资规模,不限持股比例。

第九条 鼓励跨国公司、外商、外资企业及省外、平凉境外投资企业兼并收购平凉境内企业。企业被兼并后,不论被兼并企业是否具备纳税人条件,被兼并尚未弥补的亏损。经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用其以后年度与兼并企业资产相关的经营所得,在合法期限纳税前继续弥补。接收原企业50%以上职工的,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接受原企业职工30%以上的,免征2年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托管、租赁、承包平凉境内严重亏损的企业,期限不少于五年的,从获利年度起,经财政部门批准,受益财政第一年至第三年全部、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资产与负债基本持平的国有企业,经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单位评估并批准评估结果后,在界定清楚收购法律责任,明确原国有企业债权、债务由收购方承担的基础上,可以实行零资产转让。通过合资、兼并、收购、参股等形式转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原平凉境内企业,享受外资企业的待遇。

三、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以下自主权: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人、财、物、产、供销及经营管理方面享有自主权。

(二)外商投资企业决定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除国家规定部分外),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外商投资企业按本企业有关章程自主决定职工的招聘和解雇,允许跨地区、跨省招聘,只需送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四)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按企业章程,设置组织机构,聘用和解聘企业各级负责人。

(五)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购买自用的办公和生活用品不受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控制并免交地方附加费。

(六)外商投资企业新产品内外销比例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不受限制。

(七)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产品自主定价权。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来我市工作的外籍人员,享有与我市企业和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优先保证土地使用、劳动雇用、原材料供应、水电供应、进出口配额等各种生产要素。

第十四条 国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再投资,其再投资项目外资比例超过25%(含25%)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各商业银行可接受外方股东及外资金融机构的担保或以海外资产向中资商业银行海外分行提供的抵押,向外商投资企业发放贷款。

第十六条 平凉境内企业以现有厂房、场址、设备出资的合资合作改造项目,经评估确认资产合格并批准后,成交价可下浮10%。

四、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税务部门核准后可享有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为30%。对设在平凉境内符合国家鼓励类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6--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在我市投资于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享受在2006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

(三)对在平凉境内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和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同时符合国家规定鼓励类项目,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减按7.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按规定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外商将其在企业分红得到的利润在市内再投资于该企业或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己缴纳税款40%的企业所得税;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经财税部门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己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六)外商从所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股息、利息、红利),可自由汇出境外。

(七)外商投资额在250万元以上(以下外商投资额单位均为人民币),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缴纳3%的地方所得税实行财政返还。

(八)新建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车辆(除从事交通运输业外)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实行先征后退。

(九)外商投资企业免征畜牧屠宰税。

(十)通过合资、合作、兼并、收购、参股等形式转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原市内企业,按照第十八条执行。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关闭和淘汰的外,在2006年至201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九条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五年,其它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三年。

第二十条 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加工的非公有制企业被国家、省上确定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批,其加工所得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土地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外商经依法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成片开发,其土地使用权最长为:农业用地6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业用地40年。期满后可以依法申请延长。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二十二条 企业投资于城市基础设施、教育及其它公益事业、环保、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建设期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经营期10年以上,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投产开业后,免缴土地使用费5年;投资500—1000万元,免缴土地使用费7年;投资1000—2000万元,免缴土地使用费10年;投资2000万元以上,免缴土地使用费15年。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1、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在平凉境内投资兴办生产性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鼓励类产业的用地,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经平凉市政府审批后,可减收40%。

2、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经市、县、区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荒山、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免缴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并可依法继承和有偿转让。

3、投资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及发展农林、牧、渔业的项目,经依法审批后可返还50%土地出让金。

4、兴办符合“国家鼓励引导外商投资产业导向”中确定的特别鼓励类产业和在平凉境内集中园区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征用后无偿划拨土地,协调解决“五通”(通电、通水、通路、通讯、通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第二十五条 对外商投资在5000万以上的鼓励类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土地出让金可以分期付款。

第二十六条 对原来己划拨或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两年内没有能力建设或投资额低于30%的由土地部门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原使用性质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外商投资企业使用。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兼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市政府当年实施的土地出让金标准经依法批准后返还40%。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新办企业征用土地实行统一规划、政府统征、分类确定地价,优先出让给企业。

第二十九条 成片开发荒地、荒坡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后土地出让金仍按一定比例执行先征后返政策。

第三十条 开发生态旅游的投资者,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出让金经批准可先征后返。

第三十一条 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其生产用地符合《划拨供地目录》,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征地综合补偿费用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农用地产值测算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六、人才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设立“平凉市优秀科技人才奖”,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人才,由市委、市政府授予“平凉市优秀科技人才”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全市每两年评奖一次,每次不超过10人,每人发给奖金0.5--2万元。对贡献特别突出者,可授予“平凉市科技功臣”荣誉称号并给予重奖。全市每2年评奖一次,每次1人,奖金5--20万元,评奖办法和其它方面奖按《平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办理。(获奖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三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所带高新技术,经应用后取得较好收益的,由高新技术成果应用单位按投产五年内税后利润最高一年中按一定比例计提特别贡献奖,由市、县(区)政府予以奖励,有重大贡献者,报请市政府重奖。

第三十四条 向我市生产企业提供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转让科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受益单位除按合同一次性付给转让费外,在项目投产后3-5年内,每年按新增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引进高新技术、名牌产品的,可根据先进程度、产品知名度、经济效益情况,受益方可按年度新增税后利润l-3%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本条内的奖励可计入企业成本。受奖人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先征收,后由地方财政列支奖励。

第三十五条 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的人员、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其他拥有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特殊人才,到平凉境内国有或非国有单位工作,或合作开发技术(项目)转化科技成果,投资创办科技,经济实体的,若本人提出办理工作调动、户口等关系,可经用人单位考核并经上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部门和公安部门,随时办理工作调动以及本人和亲属落户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 引进的人才在外地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凡符合国家规定的评审条件和程序,均予以承认,按相应的任职资格直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不受所在单位职称比例结构限制,对其中的优秀人才,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七条 引进的人才,工资报酬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可实行年薪制,或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管理技能、资金投入等参与收益分配,分配比例由受益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

第三十八条 引进人才为平凉经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可按以下办法给予奖励:

每年为单位实现税后利润工业项目200万元以上、农业项目100万元以上的,由单位给予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其奖金可计入企业成本,并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以上第三十三至三十八条适用于本市境内各类企事业单位。

七、财政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 对平凉市重点建设项目,除证照费、工本费外,减免在规划、消防、施工、审批过程中的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指导性定价的收费按下限收取。

第四十条 对投资兴办的供排水、垃圾处理等环保和公益性项目,收费标准暂时不到位的,允许同级人民政府采取适当的方式给予补贴,直到收费标准到位时取消。

第四十一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与平凉境内的科研机构合作,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成功并转制为独立核算的科技型企业后,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当年由受益级财政在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中给予一定补助。

第四十二条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经财政部门认定后,可一次性摊入成本。

八、投资软环境政策

第四十三条 外资企业在企业资质和产品的认定、资金评审、经营权限审批及项目的招标、产品推介、业务承接等方面,享有与本市境内企业同等的权利和机会。

第四十四条 支持个体私营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需要变更登记的,在变更时对注册资金不超过原注册资本的,免收变更登记费。

第四十五条 对外商直接投资的项目核准管理,其总投资在25000万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本市发改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并报省发改委审批,五个工作日内告知项目申请人。

第四十六条 进一步放宽项目立项审批权限。凡企业用自有资金或利用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鼓励类的和允许发展的项目,除国家有规定的或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外,项目建设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初设、开工报告不再报政府审批。

九、奖励政策

第四十七条 对引进外商来我市直接投资的中介人(包括个人和组织)给予奖励。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奖金由企业受益的平凉当地投资方奖励。外商独资企业,其奖金由受益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奖励,奖励资金由各级政府财政拨付,奖励比例如下:

1、中介人引进国内外资金,其奖金额均按人民币计算,外币按奖金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奖额,当中介人超过1人时,仍按1个份额计奖。

2、外资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外资额的0.3%奖励。

3、外资投资额在1001万元至5000万元的,按0.25%奖励。

4、外资投资额5001万元至10000万元的,按0.2%奖励。奖金按实际外资额到账额计算。

5、引进独资企业的,按三年平均提供的地方税收总额的20%以内给予一次性奖励。

6、对外承包工程,承包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含1000万元),在承包合同执行后,按0.3‰提取奖励;承包额在1001万元—5000万元的,按0.4‰提取奖励;承包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提取0.5‰的奖励,其奖金由中方签约单位支付。

7、中介人申请奖励,必须持有引进资金确定的项目审批文件、有关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机关证明,同时附有引进资金到账证明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对外承包工程,必须有承包合同,并待合同执行后,方可发放。所有奖金免缴个人所得税。

十、其他优惠政策

第四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建设和生产所需要的水、电、气、交通运输、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金融、保险、法律咨询、劳动用工、子女入学、转学、户口迁移、申报等各项社会服务的收费标准均按优惠政策执行,就近解决,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各有关部门要给予充分保障。

第四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在市内出差、旅游、食宿、购物、子女入托上学和旅游景点门票的收费一律与市民相同。

第五十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在用水、用电等价格政策与市内企业享有同等权利。

第五十一条 积极推进政务大厅和行政首问制度。凡是一个事项由多个部门审批的,实行联合办理,审批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市内各项审批事项,实行政策、程序、资金、人员、结果公开和时限承诺制度。对在平凉境内投资的项目实行全程服务,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调解纠纷和矛盾,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五十二条 建立和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设立公开投诉电话,受理内、外商企业的各种投诉,建立督办制度和反馈制度,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的法制环境。

第五十三条 禁止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取消所有不合理收费项目,实行收费公示制,严格执行“两证一书一票一卡”制度,(即:《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进企业收费审批通知书》、统一票据、收费登记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对来平凉境内的外籍投资者、高科技人才和高层管理人员提供入境、居留便利。如需多次入出境,可申请办理多次出入境有效、每次停留期不超过1年入境签证。对需在平凉常住的外籍员工及其随行眷属,可申请办理1年至5年的外国人居留证。

第五十五条 对外商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鼓励类项目和重大内联项目,由平凉市上领导牵头,可以项目定政策,实行特事特办、给予充分优惠。

第五十六条 外商可采用多种方式参与对平凉境内现有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的技术改造,可参与对整厂及一个产品的改造或购买股权;中方企业的现有厂房、场地、设备出资,进行合资、合作成交价可向下浮动10—20%。

第五十七条 鼓励沿海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来平凉境内承包经营和管理外商投资和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平凉市境内企业、投资新办企业,凡外资额达到该企业注册资本25%以上的,均可批准、注册为外商投资企业,并享有相应优惠政策。

第五十八条 对户口不在平凉市的境外投资者,其子女入托、入学、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方面,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五十九条 对特殊行业和公共娱乐场所,坚持“不滥查、不滥罚、重管理、重教育”的原则,确需检查的,必须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检查。履行职责的警官必须两人以上进入行业和场所检查,同时出示《警官证》和《检查证》。

第六十条 凡在平凉境内有固定住所的外来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可为本人、配偶、子女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第六十一条 以上各项优惠政策的兑现,由各级招商部门组织认定后,再由同级财政、税务、土地、工商、人事、公安等涉及本项业务的部门负责办理兑现。

十一、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政策自市政府审定通过即生效之日起,凡现行政策中与此不一致的条款,一律停止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政策解释权属平凉市人民政府。

第六十四条 自本政策颁布之日起,《平凉地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优惠政策》自行废止。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可据此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具体实施细则及办法。 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重点投资项目,在执行本政策的同时,对外来投资者可实行一事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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