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甘肃静宁工业园区(原名称为静宁县八里乡镇工业小区)始建于1997年4月,是由原平凉地委、行署命名的全市12个乡镇企业小区之一,2003年2月又被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命名为第六批省级乡镇企业示范区,2005年在全国开展的各类开发区清理整顿后,被甘肃省政府批复为省级开发区,并更名为甘肃静宁工业园区。工业园位于县城以北,东至西河,南至狗娃河,西至八里镇政府,北至高效农业示范区。工业园整体位于葫芦河流域的平缓川区,西高东低,北高南低,坡度为5‰,平均海拔1700米左右,园内年平均气温7.9℃,年平均日照2264.4小时,年平均降水量395.9毫米,属北半球暖温带半湿润半干旱气候。工业园规划总面积1平方公里,现已开发用地880亩,配套建成了区间道路10千米,铺设供排水主管道20千米,架设了供电、通讯专线,沿主街道两侧架设路灯67盏,有效解决了亮化问题。在区间道路两侧新建绿篱带25处2500平方米,新植绿化树4000株。目前工业园内基础设施建设已基本形成道路畅通,水、暖、电、网络配套,美化、亮化、绿化齐全的发展格局。312国道横穿园区,是园区的交通要道,经一路、经三路、经三南路、纬一路、纬二路、纬三路等区间道路与312国道配合形成了“井”字型路架,宝定高速公路穿园区中腹而过,园区道路四通八达,可满足各类投资者的需求,我们正在实施的园区场地硬化工程将全面提升园区的承载力,增强工业园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和市场竞争力。
二、园区产业建设现状
工业园建设中,我们围绕县上确定的四大主导产业,优先发展农业项目,从政策上鼓励扶持,大办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围绕果品主导产业,先后兴办了果品经销总公司、广东东莞气调库、麦林公司、七亿只果品套袋生产线、成纪酒业等龙头企业,从产前供给、产中指导、产后销售、加工等各个环节形成一条龙服务,为推动果品产业化发展提供了可靠保障;围绕马铃薯产业的加工增值,投资1100万元建成红光淀粉厂、年可加工马铃薯4万吨,生产精淀粉5000吨,实现产值2000万元;围绕做大养殖产业,先后新办路大路养牛场,恒发养猪厂等养殖企业9户,计划投资7300万元的飞天鸡养殖基地项目已进入前期实施阶段,新建了恒昌肉制品有限公司,优化重组了路大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精威饲料有限公司又为养殖企业提供了高质量的饲料保障,以“静宁鸡”为代表的养殖业产业链条已向纵深延伸;以大红碗方便面为代表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带动了我县面粉加工等行业的快速发展;恒达纸箱厂、工业品公司纸箱厂、山东林源公司纸箱厂等企业在满足县内农副产品包装需求的同时,已经在全省形成规模优势,处于优势行业,在西北乃至全国市场中均占据了一定的份额,相信随着果品、纸箱集团的组建,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将进一步凸现。通过龙头企业的集群发展和规模扩张,构筑完善了小区产业体系,辐射带动了全县经济快速发展。截止2005年底,小区内共建办各类工业和营销企业66户,其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43个,累计完成投资3.84亿元(吸引外资1.93亿元),其中农副产品加工产值1.7亿元,纸箱包装、套袋产值1.2亿元,商饮服务产值8000万元。小区内现有从业人员3560名,人均年工资在4000元以上。
三、园区管理服务
硬件是载体,软件是关键,硬件解决的是招商问题,软件则要应对如何“安商”和“留商”的问题。在工业园区建设中,我们坚持硬件不足软件补,优惠不足服务补的原则,从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入手,提升小区的综合竞争力。首先,用足用活中央和省市关于改善经济环境的政策,紧密结合我县经济发展实际,于1998年由县委、县政府联合以县委发(1998)42号文件的形式制定印发了《静宁县八里工业园区优惠政策和管理办法》,以后又多次进行了修订完善,园区管委会在开发管理过程中重点贯彻落实县上的各种优惠政策,向社会公布各项办事程序和环节,公开承诺来园区投资办项目管理服务方面不收取一分钱的手续费,不给投资者增加任何经济负担,并在工作中信守承诺。对一些特殊事项,根据投资方的要求,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政策跟着项目走。其次,加大执法力度,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全面推行挂牌保护、收费登记卡制度,对小区内重点骨干企业,由纪检、监察部门挂牌保护,凡涉及的各种执法检查活动和收费项目,必须由工业园区管委会备案核准后实施。对窗口行业和行政执法部门,坚持实行优化环境责任追究制,并由县委、县政府明文“约法三章”,制定出谁破坏投资环境就坚决查处谁,谁对外商“索拿卡要”就砸谁的饭碗,谁冷落外商就追究谁的责任,通过狠抓落实有效遏制了“三乱”行为,维护和保障了投资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再次,切实转变作风,提供优质服务。凡在工业园区投资的项目,从审批立项、土地协调到竣工验收,均实行一个机构办事,一枚印章生效,尽可能简化办事程序,全面推行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理制,努力做到优惠政策到位,跟踪服务到位。为了方便投资者就近办理各种手续,提高服务效率,在园区内设立了专门的派出所、工商所、法庭、供电站、信用所等机构,这些机构业务上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行政上受工业园区管委会领导,极大地方便了园区内各企业的生产生活。在干部队伍建设上,强化干部队伍的政治意识、公仆意识、廉政意识、服务意识。培养具有专业化的亲商服务态度,让投资者在细微处感受到园区软环境的优越。组织开展了以“比学习、创一流素质,比服务、创一流作风,比工作、创一流业绩”为主要内容的“三比三创”活动,建设“学习型、服务型、项目型、实干型、创业型、廉洁型”的干部队伍,从管理服务上满足工业园区的发展需要。
静宁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了抢抓西部大开发历史机遇,吸引县外的先进技术、管理经验、人才、资金和企业参与我县的开发建设,加快我县开放开发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特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本政策适用于静宁境外的国内、港、澳、台及外国公司、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设立的所有企业。
第一章 市场准入政策
第一条 鼓励县内外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在我县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各种类型的项目和企业。
第二条 向县外经济组织转让我县国有公路、桥梁、城市市政等公用基础设施资产权益,并为其提供收费价格批文质押、履约保险等必要的融资和经营条件,最长期限可为25年。
第三条 非公有制经济可在我县投资于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外的其他领域,不限投资规模,不限持股比例。
第四条 县外投资企业享有我县企业同等待遇。在经营管理、产品定价、劳动用工、收入分配、组织机构设置等方面自主决定。
第二章 鼓励投资政策
第五条 县外企业在我县再投资,其再投资项目的比例超过25%(含25%)的,视同新的投资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各类知识产权均可依法评估作价作为企业注册资本金或股份,其所占比例可高于35%。其中,专利技术经评估后可作为银行贷款担保或质押。
第七条 县外投资企业购买自用的办公用品和生活用品(含汽车、摩托车等),免交地方附加费。免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第八条 县外有资质的勘探企业在我县勘查开采矿资源,经批准,可减缴或免缴探矿权使用费或采矿权使用费。
县外和科研单位、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的科学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来我县创办、合办企业或与县内企业、农户“联姻”,在实行年薪制的基础上,可与企业、农户分配利润,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对县外客商投资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缴纳的地方所得税实行财政返还,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返还。
第十条 通过合资、合作、兼并、收购、参股等形式转为县外客商投资企业的原县内企业,比照第九条执行。
第十一条 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的县外客商投资企业和经营医院、初等学校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等项目,所得税五年内实行财政返还,以后十年内,按应纳税额的40%实行财政返还。
第十二条 新建的生产性县外客商投资的企业和非生产性企业应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可分别享受五年和三年的先征后返税收优惠。
第十三条 县外的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高新技术企业,外国企业或外籍个人向我县转让技术和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实行财政返还。
第十四条 外商将其在企业分得的利润在县内再投资于该企业或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返还其再投资部分50%的企业所得税款。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全部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己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五条 县外客商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兴办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和增容费。
第十六条 对承包、兼并、联合、购买国有、集体亏困企业的,经评估确认资产价格后,成交价向下浮动30%~40%。被出售企业资债相当的,按零资产出售。资不抵债的企业,可实行无偿划拨,债权债务一次转移,享受国家有关配套改革政策。
第四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外商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成片开发,其土地使用权最长为:农业用地6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用地40年。期满后可以依法申请延长,其土地使用权期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十八条 承包开发“四荒”地的,实行无偿划拨土地。整山整流域承包搞林草开发的,享受退耕还林(草)的补助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对新上的工业项目,由政府牵头,做好“三通一平”,免收土地租金10年,对农民的补偿部分由县乡财政负担,土地出让金全部免收。
第二十条 在规划区内投资兴办学校、医院、助老助残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国有土地实行无偿划拨。对搞房地产开发或永久性建筑的,土地可一次出售,土地出让金减收20%~30%。
第五章 引资奖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 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引进县外资金。对引进无偿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奖励,对引进专利技术或赠助物资的,按评估值的4%奖励;有偿资金的引进,按引进资金总额的2%奖励;引进资金用于合作合资企业的,由受益企业或项目业主奖励;用于独资企业或社会公益事业的,由县、乡财政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引进先进设备、工艺或改造老企业获得显著效益的,受益企业连续三年从新增利润中提取5%~10%奖给引进者;对引进项目或产品年利润达1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10%奖给引进者。
第二十三条 台湾、港澳同胞和华侨为我县企业或公益事业捐资一千美元或万元以上人民币的,由县政府发给荣誉证书;一次捐赠2万美元或10万元以上人民币者,由县政府代受益单位命名并建立永久性纪念标志。
第六章 服务管理政策
第二十四条 县外客商投资兴办企业和项目的审批,限额以内实行计委“一站式”审批,在一周内必须办理完各项手续。属上一级审批的,在一周内上报,并配合、协调办好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由企业向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土地部门按审批权限,在收到申请,一周内预先批复用地,并在15日内补办完有关手续。工商部门核准企业名称,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不超过一天。
第二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要主动为县内外投资者搞好服务,对各类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下浮20%收取,未经县政府审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收费。对县外来我县投资兴办的企业,由纪检、监察机关实行挂牌保护,杜绝“三乱”,保证企业公平竞争和企业利益。
第二十七条 在八里开发小区投资建设的,同时执行县委发[1998]42号文件制定的区域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对县外客商投资的重点项目要实行项目责任人制度,跟踪服务,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政策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往凡与本政策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政策规定由静宁县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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