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资料
甘肃永靖工业园区(原名称为永靖县盐锅峡工业园区)是1999年8月省乡企局批准的第四批甘肃省乡镇企业示范区,2005年全国开发区清理审核后,甘肃省政府于2006年8月批复为省级开发区,并更名为甘肃永靖工业园区。园区位于永靖县盐锅峡镇,规划面积为200公顷,其中建成面积为120公顷。内有213国道、319国道,刘(家峡)-兰(州)铁路从河口南进入并穿过整个小区,交通便利、信息灵通、地理位置优越,黄河在境内流径约107公里,平均流量为900m3/s以上,盐锅峡水电站就在开发区内,总装机容量为35.2万千瓦,下游形成永靖县三大高峡平湖之一——毛公湖,水库容量为2.2亿m3。从盐锅峡至八盘峡长达10公里的河道水库绝大部分在该开发区内,同时,开发区南北两侧各有一条10.47公里和13.4公里的自流干渠流经全区,工农业用水丰富。园区平均海拔高度为1700米左右,属于山川型地貌,平均气温为9.4℃,年降水量为2812mm,年相对湿度为53%,无霜期为160天。
开发区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聚集区内外人才、技术、信息、资源,发挥区域优势,强化农业基础,加快改革开放,发展区域经济,建立支柱产业,提高规模效益,带动园区小城镇发展,推动全县经济跃上一个新台阶。基础设施逐步完善,已投入1960万元,实现了道路供水、供电、排污、通讯、有线电视及土地平整等“七通一平”。
二、开发区发展状况和产业重点
甘肃永靖工业园区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已基本形成了以冶炼、铸造、金属加工、小化工、矿产品开发等工业项目为主体,交通运输、餐饮服务等为辅助的乡镇企业密集区。同时,区内已基本形成高效农业开发和水产养殖基地,盐锅峡镇也被省上列为全省小城镇建设重点之一。目前,园区企业已达435家,企业规模逐步状大,实现累计投资100万元,招商引资1.5亿元,创出口额240万元人民币。实现国内生产总值2.02亿元,其中工业增加值1712万元,实现利税997万元,就业人数达4195人。
三、开发区管理服务
为了将甘肃永靖工业园区建设成为示范性工业园区,发挥重要的带动作用,县上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为主任的管理委员会,为园区建设提供了组织保障,并充分发挥服务、管理、扶持的政府职能和区域优势,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特别是对开发区建设在资金投放、土地出让、税收、电力、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了更大的优惠,以吸引省内外、县内外具有一技之长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干部职工、知识分子和其它商业者来园区投资办厂、领办企业。
四、开发区发展动态
为进一步加强东西合作,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全面实施开放开发战略,开发区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手段,大力宣传建设工业园区在永靖县的重大意义,宣传永靖县的资源优势、区位优势,加大了招商引资力度,依靠丰富的淡水资源、旅游资源、矿产资源和农副产品,鼓动企业家大办兴办 “农”字牌骨干企业,走生产基地连农户、龙头企业带农户的开发路子,实现粮食增产、企业增效、农民增收。另外,多渠道筹措资金,努力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一是充分利用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乡镇企业发展基金,搞好新建项目的前期基础工作和开发工作。二是努力争取“两西建设资金”,中西部乡镇企业发展贷款,财政发展资金,城镇建设资金和扶贫开发资金,以加大对工业园区的投入,三是利用土地开发出让金及社会闲散资金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入,以确保园区企业的正常发展。同时,县上于2005年9月成立了永靖县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解决了企业担保难、贷款难的实际问题。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了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来指导园区经济建设,及时调整思路,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树立了大胆创新,敢为人先、敢想、敢干的开拓精神,牢固树立了“人才是第一资源”的观念,进一步建立健全了人才培养、使用和选拔机制,以优美的环境,优良的秩序,优质的服务,优化的管理塑造了工业园区和永靖的新形象,实现了“以人为本”,促进和带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一、土地政策
1、凡投资开发县境内的荒山、荒坡、荒沟、荒滩等"四荒地",从事生态环境建设和发展农林牧渔业的,土地使用权可无偿划拨。
2、凡投资使用国有土地进行经营性项目建设的,一律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工业、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根据国家规定按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予以出让。
3、兴办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的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
4、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住宅用地70年;农业用地50年;工业、商业、服务用地40年。
5、土地使用手续一经办理,必须在一年内开发使用,否则,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税收政策
1、对设在我县境内,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由企业自行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3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在我县境内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的投资企业,以及外省在我县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我县境内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由县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地方税务部门执行,但减免税款涉及中央收入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需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同意,转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4、对在我县新办的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和非营业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价格收取的卫生服务收入和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从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新办文教、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一律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5、在我县兴办旅游开发业,从事销售门票、在景点和景区门禁以内提供导游服务、运输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以上经营业务达到全部经营收入70%以上的,3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经有关部门确认的高新技术新办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配套政策
1、凡在我县投资开发的各类项目,均由县招商局(招商引资服务中心)统一负责,搞好综合协调服务,按照《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规定,在投资者提供所需文件、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项目核准、备案手续。并负责办理符合政策规定的投资项目开工前所需的各种手续。
2、对投资实际到位500万元以上的各类项目纳入地方重点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县政府积极协调解决所需贷款。
3、投资者在我县合资、合作兴办教育、卫生、文化娱乐、新能源开发、资源再利用和环保项目的,县政府尽量配套建设资金补助。
4、投资者在我县县城及各(镇)所在地兴办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益事业、农副产品加工、无污染轻工业企业的,免征基础设施配套费。除房地产开发外的其余城市建设项目按50%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
5、在我县成片开发"三荒地"(荒山、荒坡、荒滩)150亩以上用于旅游、农、林、牧、渔业发展项目的,对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养殖场或农产品加工企业,县政府在贴息贷款、扶持资金方面给予扶持。对承包"三荒地"搞粮食作物种植开发项目的,按有关程序报批,给予粮食直补资金。
6、对我县教育、文化、卫生、旅游、经济等发展中急需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既可专职,又可兼职;既可调入县内长期工作,又可采取智力引进、技术入股、技术承包,还可短期聘用,不转组织人事关系,不限工作时间。
7、对来我县创办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或科研重点项目的学术带头人、博士生、研究生,实行年薪制,上不封顶,年薪与其所在企业或单位协商确定。
8、对引进的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其档案由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管,免收档案代管费、人事代理费,并办理档案工资调整、连续工龄计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手续。
9、凡来我县搞开发建设的投资商,对其子女入学、入托和家属落户方面给予最大照顾。
10、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采取"以项目带政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具体商谈优惠政策。
四、服务保障政策
1、凡在我县投资开发的各类项目,均由县西部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招商引资服务中心统一负责,搞好综合协调服务。有关部门在办理投资项目各种手续时,要注重实效,讲求效率,必要时要"特事特办"。
2、政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及经常管理部门要全面彻底清查不合理收费项目,依法保护投资商的合法权益。对干扰、阻挠、破坏开发建设的一切行为,必须从快、从严、从重处理,切实保护投资商的合法权益。
3、凡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指定一名县级干部联系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五、投资产业导向
1、旅游服务业
(1)历史遗迹和旅游景点的开发;
(2)旅游设施的建设与经营;
(3)旅游产品的开发;
(4)旅行社和旅游公司;
(5)娱乐、度假、休闲项目;
(6)水上体育运动、竞技项目。
2、农业综合开发
(1)建设经营农田水利灌溉工程;
(2)节水农业、中低产田改造及荒山、荒坡、荒沟、荒滩的开发、绿化、治理;
(3)建设经营优良品种培育基地、高科技农业示范基地;
(4)建设经营农、林、牧、药材、花卉等新产品基地;
(5)建设水产养殖基地;
(6)农副产品保鲜及加工。
3、基础设施建设
(1)建设水利发电站;
(2)建设经营城镇道路及其它交通设施;
(3)土地连片开发及配套设施建设;
(4)县城基础设施建设。
4、新兴产业
(1)节约能源开发技术;
(2)矿产品的开采、冶炼和加工;
(3)能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
(4)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含量高的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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