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榆中和平工业园区,位于兰州市区以东,距市区仅4公里,规划占地面积30.1平方公里。区内现有兰州长信电力设备、兰州腾龙电信器材、宏达铝型材、亚兰特中药材饮片、忠禹塑料制品、同健生物、渝兴彩印包装、兰太和平锻热、陇神戎发制药等工业企业67家,形成了有色金属新材料、化工、医药、通信器材、塑料制品、锻造等产业。2003年引进兰州金川科技园,占地面积1200亩,计划总投资50亿元,已投资近15亿元,建有中国最大的超细镍钴粉体材料生产线和镍合金丝材料生产线及配套的工业环保设施,主要产品有超细银粉、优级纯硝酸银、高纯铜、高纯镍、高纯钴、高纯贵金属等。全面建成投产后,预计2010年可实现营业收入25亿元,成为全国重要的有色金属粉体材料研发生产基地。区内先后引进了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兰州外语职业学院、兰州商学院四所高等院校,大中专院校已达到11所,在校学生近20000名。其中正在建设新校区的兰州商学院占地面积828亩,计划总投资5亿元,全部将于2008年前逐步建成,届时在校学生可达15000名。
园区近年来实施了五项工程:一是畅通工程。投资3500万元建成了110#、208#和金川大道“两纵一横”3条城市主干道共5.9公里;二是亮化工程。投资167万元,解决了在312国道、金川大道、牡丹路和208#道路照明;三是供水工程。建成日供水5000吨自来水厂,榆中供水工程已经开始向和平供水;四是美化工程。投资20万元,在城市主干道人行道两侧及绿化带栽植刺柏、桧柏、国槐、香花槐、雪松等共1750株,发动辖区内各企事业单位在牡丹园及周边义务植树10万余株。五是供热工程。投资1500万元,建成了集中联片供热站,实现了与兰州市区集中联片供热。另外,开发区内建有330KV变电所、5座加油站,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达到了“三通一平”和“三化”标准。“十五”期间,园区累计引进各类项目84个,总投资额达31.7亿元,其中工业项目31项,三产项目20项,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22项。
税收优惠政策
一、兰州市对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按24%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新设立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二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第三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第四年到第八年返还缴纳企业所得税的50%。
三、对新设立的外商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得利年度起,其第一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第二年至第三年返还缴纳企业所得税的50%。
四、对我市特别鼓励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农业综合开发、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性事业、资源再生和综合利用、环境治理工程和环保技术及产品和开发生产,企业所得税实行由税务门依率征收,后由财政部门全部返还政策。
五、外商将其在企业分得的利润在兰州市内再投资于该企业或兴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批准,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批准全部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六、外商从所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收入,免征所得税。
七、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五年,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三年。
八、外商投资企业的车辆,除从事交通运输的以外,一律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兴办矿藏勘探、开采的企业,按国家规定缴纳的资源税,由财政返还地方留成部分给企业。
九、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燃料、零部件、辅料和包装料等,进口时予以保税,海关按实际加工产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内销部分核销补税。
十、对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土地使用优惠
十一、外商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成征开发,其土地使用权最长为:农业用地6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用地40年;期满后可以依法申请延长。
十二、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工业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用地,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市人民政府当年公布的土地基准地价减收50%的优惠。
十三、商业、金融业、旅游服务业以及不属于上款的工业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用地,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市人民政府当年实施的基准地价减收30%优惠。
十四、获得优惠地价的外商项目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十五、开发荒山、荒地、荒滩、水面用于发形农、林、牧、渔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免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收费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兰州市兴办项目,减半征收商业网点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增容旨和人防结建费;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原材料生产企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外商投资企业所需水、电、热、原材料、货物运输和通讯配套设施建设,均按当地国有企业收费标准计收费用,并给予优先安排。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外资实际到位资金所占比例,自项目投产之日起等比例减收一年期用电权资金。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外购买自用的办公和生活用品(含汽车、摩托车等),不受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控制,并免并地方附加费。
其 它
一、对投资于公路、桥梁、隧道、集中供热、燃气、供水、环境保护和园林设施等外商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经批准,允许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兴办配套的加油站、餐饮、仓储、广告业和房地产开发等综合经营项目,作为对这类基础设施项目,作为对这类基础设施项目的补偿。
二、外商可采用多种方式参与对全市范围的现有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的技术改造,可以参与对一个车辆、一个产品的嫁接改造和整厂的改造乃至全行业嫁接改造或购买股权。
三、中方企业以现有厂房、场地、设备出资的合资、合作整体改造项目,经评估确认资产价格后,成交价可向下浮动10—20%。
四、外商投资企业按每日出口创汇1美元,由地方同级财政给予0.05元人币内陆运输补贴。
五、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内外汇平衡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收购本企业以外的产品出口,解决外汇平衡。
六、国内其它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资产占总投资达到25%以上者,可享受本规定赋予的优惠政策。
七、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工作人员,可办理一年内多次使用的有效签证。
八、对外商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可以实行以项目定政策,给予特殊优惠。
九、凡在我市一次性投资10万美元以上的台湾、港澳同胞和华侨,可指定其大陆的一名亲友,在我市落户,包括由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
十、对引进中外资金来市直接投资的个人和组织,资金到位投入项目建设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合资、合作企业由受益的中方企业奖励;外商独资企业,由受益的地方政府奖励(企业在开发区的,由开发区奖励)。
十一、兰州市辖区以外的企业和个人,在兰投资兴办的企业,符合我市产业导向、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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