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临夏双城经济开发区(原名称为临夏县工贸经济示范园)于2003年由甘肃省乡镇企业管理局批准,命名为“甘肃省乡镇企业示范区”,2005年,全国开发区清理审核后,甘肃省政府于2006年8月批复为省级开发区,并更名为甘肃临夏双城经济开发区。园区规划面积105.7公顷,开发面积9.19公顷,建成面积27.68公顷。开发区属温带气候区,年平均气温5.85℃,最低气温-24.8℃,最高气温为29.7℃。年平均降水量为636毫米,年平均相对湿度为66%,最大湿度73%。年平均日照时数25313.4小时,最大冻土深度为111厘米,全年无霜期143天左右,主导风向为西南风。
开发区地处临夏市以西20公里处,向西20公里与青海省循化县接壤,向西南10公里进入甘南、通往四川等地,是甘南牧区通往内地的第一站,也是甘南畜产品、木材资源和青海循化等地的粮油、果品等资源贸易的必经之路,发展商贸业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气候条件比较优越。兰郎路、临合高速公路穿境而过,从兰州、临夏市直通甘南、四川,被称为“黄金通道”,可通往西宁,折双路、韩营路分别向南北延伸,构成了园区对外交通网络的框架。近几年来投资539.3万元,完成了纬四路拓宽硬化,开通了自来水,架设了主街道路灯,修建了老鸦关河龙首山大桥,通过义务植树,绿化了南北两山,园区的基础设施条件大为改观。完成了农网改造,即将进行城网改造,可全面满足园区生产、生活需要。加上移动、联通、电信网络无缝隙覆盖,使园区基本上达到了水、电、路、通迅、有线电视和场地平整的“五通一平”。
二、园区发展状况和产业重点
依托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和丰富的资源优势,大力招商引资,2002年以来,共引进项目35个,总投资达2.99亿元,到位资金2.1亿元。至2005年底,园区企业发展到124户,个体工商户发展到260多户,从业人员3000多人,园区实现生产总值20925万元,工业总产值完成15637万元,工业增加值完成4411万元,财政收入706万元,上缴税金519万元。形成了小水电、清真肉食品加工、建材、农副产品加工和中药材加工等五大优势产业。
一是依托丰富的水利资源优势,通过招商引资、社会融资、职工集资等多种形式筹资,先后立项建设了土门关一、二、三级电站、尹集电站、新集电站、崖头电站等20座已建成和正在建设的电站。
二是园区的地理优势和区位优势明显,依托优势已建成了伊雪公司、槐河清真肉食品公司等六家清真肉类冷藏加工企业,年加工销售牛羊肉4000多吨,并且带动了规模养殖户的发展。
三是充分利用三河流域砂石料丰富的优势,建成了双城水泥公司、预制厂、砂石料厂、砖厂等30多家企业。
四是大力引进农产品加工企业,使农业向产业化迈进。投资1980万元建成的莲花湖食品公司,年加工销售蚕豆2500多吨,芸豆800多吨。今年又投资3000多万元上马了6万吨豆类罐装生产线和豆蛋白生产线。恒丰公司年育肥牛600头、羊1000只。
五是建成了以技术指导、种籽供应、收购为一体的中药材种植开发站。永恒保健品公司加工的冬虫夏草、鹿茸、人参果、雪莲等名贵中药材,销往深圳、北京、上海、兰州等地。
三、开发区管理服务
园区成立了由县上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下设指挥部,设立了办公室,领导职数一正两副,编制15人。行使计划、土地管理、城建等行政职能,全面负责区域内土地规划、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协调服务和日常管理等工作。按照“创造性工作、高效率办事、争一流水平”的工作要求,对外搞好协调,对内搞好服务,简化审批程序,规范收费行为,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支笔定点,一枚印章有效,一条龙服务”的运行新机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县有关园区的政策法规;(二)拟定、实施园区发展规划;(三)负责园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四)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招商引资活动,积极引进人才、技术、设备和资金;(五)搞好对进驻企业的协调服务工作,实行“一站式”服务,对进入园区的建设项目和企业所需要的各种手续,按照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办理;(六)负责园区用地的统征、统用和统管;(七)负责园区内的治安管理、费用征收、公共设施维护和企业评估检查等事宜;(八)负责以园区为中心的小城镇建设,配合公安等户籍管理部门建立新型的户籍管理制度加快农村人口向小城镇非农业人口转移;(九)建立完善的统计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体系。区内有信用联社、农行双城营业所、县医院第三门诊部、邮电所、加油站、中学、小学、敬老院、文化中心、派出所等服务性机构,为招商引资和加快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双城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切实改善我市投资环境,鼓励国内外客商投资和各界人事招商引资,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双城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对来双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对启动原关停破产国有、集体企业生产的,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对其它来双投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4年。以上免征税款超出国家规定的部分,由同级财政先征后返。对于投资数额大、经济效益好、安排就业人数多的外资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优惠政策外,所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可在一定年限给予一定数额的返还。
第二条 新办企业土地出让金按下限收取,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或分年度缴纳租金;兴办不以盈利为目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可无偿划拨土地供其使用。
第三条 对新办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费一年;所需水、电、运输和通讯等基础设施,优先安排使用。所有费用收缴均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四条 除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外,由环保部门负责办理有关环保手续。涉及环保治理的,从低从宽收取费用。
第五条 对来双办企业所需办理的一切手续,由市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办理,能当日办理的当日办理完毕,原则上最多不能超过5日。
第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对来双投资办企业的,一律提供优质服务,不地勒卡刁难;需检查、收费的要经市有关部门批准或统一组织。
第七条 对创办固定资产10万员以上生产加工型企业的,每投资10万员,落1人城市户口,对投资30万员以上非生产加工型企业的,每投资30万员,落1人城市户口(以上落户口仅限于投资者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并提供低于当地市场价格100元/平方米的办公楼、住宅楼,其子女入学、就业享受双城市民子女同等待遇。
第八条 对来双投资企业由有关部门负责联系厂房、场地、市场、摊位。
第九条 对于双城需要引进的特殊人才,经市政府批准,可直接办理调入手续,可低职高聘,晋升职称不受指标限制,其配偶、子女工作原则上对等安排。
第十条 对于能为双城创造效益的专利技术,可以以技术入股或有偿转让,市财政获利后给予专利技术拥有者特殊奖励,直至重奖。
第十一条 对到开发区办企业的,起动和改造原关停破产国有、集体企业恢复生产的,从事国家政策鼓励的项目、高科技项目以及投资额大、安排就业人员多、社会效益好、附加值高的投资者和企业,由市政府领导直接接待,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给予更大的优惠。
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已施行的有关招商引资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按本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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