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广河经济开发区是1992年临夏州委、州政府批准的首批民族经济示范区之一,1994年(甘肃省经贸委,甘乡镇科字[1994]305号)文件《关于同意设立广河县三甲集民族经济开发区的批复》被命名为甘肃省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1996年(农业部,农企发[1996]15号)文件《关于同意设立广河县民族经济开发区的批复》被命名为部级经济开发区,2006年(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函[2006]58号)文件《关于同意核定甘肃广河经济开发区的批复》被审定为34家省级经济开发区之一。
2008年委托兰州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完成了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2010年对规划进行了补充修编,新修编规划已通过州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审查批准,现已上报省开发区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开发区规划范围东起洮河西岸、西至齐家镇四村村落、水家村陡单路、康家村红沟、五户村临沙路;北至康家村康家路、五户村包家咀;南至齐家镇黄家湾村二郎庙沟。南北长约12公里,东西宽约0.7~1.2公里,具体范围包括三甲集镇临园、康家村、五户村和齐家镇邓家湾、上马家、新民滩、黄家湾四村。开发区规划总面积9.38平方公里(938公顷),其中建设用地7.0849平方公里(708.49公顷),其他非建设用地2.2949平方公里(229.49公顷)。
广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了搞好招商引资工作,吸引更多的外地客商和企业到广河兴办实业,进一步加快广河县经济建设持续快速发展,在全面落实国家和民族地区各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广河县实际,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1、加快发展民营经济,把广河率先建成临夏的“西部温州”。鼓励和扶持各方人才、技术、资本来我县创办合资、合作、独资和联合企业,全面开发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民族商贸业、特色旅游业、房地产和餐饮服务业。
2、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各种行业的县内外民营企业及其它经济实体,在立项、审批、融资、建设、信用担保、成果鉴定与奖励等方面县人民政府提供最大限度地协调、支持和服务。对骨干民营企业和龙头项目,在项目用地、建设资金、贷款贴息、税收返还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和优惠。
3、诚邀县外籍企业,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参与县内企业的改制和改造。对具有较大发展潜力,能够带动当地经济快速发展的企业和项目,原有企业可以实行“零资产”处置。通过合资、合作、兼并、收购、参股等形式转为外商投资的企业,享受外资企业的待遇。
4、鼓励和支持广河籍在外企业家来广河投资办厂,注册或设立企业总部,按招商引资企业对待,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5、允许县外企业法人和投资商在县人民政府许可的前提下,以“双赢”的运营模式参与经营县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生态治理项目和城市经济项目,县政府提供必要的融资和经营条件。
6、提供用地优惠政策。县内外投资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按最长期限办理:住宅用地70年,农业用地6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用地40年。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长,也可在使用期内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土地使用可以采取划拨、征用、租赁、反包、合作、入股等多种方式,由客商自主选择。对投资大、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税收和就业贡献大的项目用地,给予特殊优惠,酌情采取政府“先租后供”、“先征后供”、补贴地价、优惠出让金等办法。获得优惠地价的投资项目用地,经政府批准,在使用期内可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7、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从2004年到2010年,县内外客商在广河投资创办生产经营性企业,可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政府报经省州政府批准,内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在享受上述减免优惠政策期满后,连续3年由地方财政再返还征缴企业所得税的50%、地方留成增值税的50%和营业税的50%;对兴办新产品开发、出口创汇以及从事信息咨询、旅游、技术服务的私营企业和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自投产或开业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在荒山、荒坡、荒滩投资建设农、林、牧生产性企业,5年内免征农业税。
8、对落户我县的重点企业实行县级领导联系企业制度,按照1名县级领导联系1户企业的标准,进行重点挂牌扶持,开展协调服务工作。县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解决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3年内只服务,不收取行政性收费。
9、以大环境、大市场广纳贤才,吸引各行各业的有志之士到广河创办企业,进行技术参股、提供技术服务、经济协作、管理技术交流与合作,县上根据其技术成果和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内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到民营企业兼职,进行科技开发与推广工作。倡导和鼓励县内外民营企业以多种形式吸收安置本县富余劳动力。
10、县外客商来广河创办企业,需要县内国家公务员提供协调服务和帮助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脱岗帮办,由政府发1—3年工资。
11、对参与我县开发建设的县内外客商实行“一条龙服务”,凡属县上审批的项目,资料齐全的,各项审批最长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各项审批事项,实行“五公开一承诺”制度,即:政策、程序、资金、人员、结果公开和时限承诺;对依法进行的企业收费实行公示制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政府管理、收缴分离”的征管体制,严格执行“两证一书一票一卡”(《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进企业收费通知书》、统一收据、收费管理卡)制度。
12、对引进无偿资金的中介组织、单位和个人,按资金到位数额的1—5%予以一次性奖励;引进无偿设备的,按设备评估价格的0.5—3%予以一次性奖励(不包括政府间捐赠行为、社会企事业及个人直接捐赠的资金);对引进独资、合资、合作等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5——2.5%予以奖励;重大项目、高科技、高利税项目、名牌企业项目可按“一项一策”原则,制定单项奖励办法;对争取到国家、省州计划外无偿资金(不占县上正常资金计划额度)的部门和个人,按争取资金总额的0.5—2.5%予以一次性奖励。
13、引进项目资金的奖励,属县上受益的由县政府负责协调落实;引进无偿资金和设备的奖励,由受益单位列支;引进社会公益性项目资金的奖励,由县财政列支;独资、合资、合作项目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和受益企业分别列支50%,企业列支的可计入成本。
14、在本县投资兴办的县外籍企业及其它经济实体,参与本地经济建设、房地产开发和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以及其它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建设项目,与本地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企业和经济实体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在入学、升学、就业方面与当地居民同等。
15、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企业和个人,按照《广河县招商引资暨项目资金争取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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