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东乡经济开发区2001年6月设立于临夏州、东乡县东大门——达板镇。位于国道212线与巴锁公路交汇点,毗邻兰临高速公路,距省城兰州45公里,距州府临夏市65公里,交通便利,区位优势突出。地处东乡族自治县最东端,是东乡县乃至临夏州的“东大门”,洮河绕镇自东向西汇入黄河,东接国道212线通往兰州,在兰州市半小时经济圈范围内;南接广河;北邻唐汪致永靖;西去县城致临夏。总面积46.8平方公里,交通便利、信息灵通、自然条件优越,经济比较发达,是东乡县的经济发展中心,是临夏州重点经济开发区之一,将成为环洮河经济带发展枢纽。被州上列为重点经济园区,被省上批准命名为全省乡镇企业示范区。经国家发改委审核认定,2006年5月以国家发改委公告(2006年第37号)予以公告,由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函[2006]97号)批复为省级开发区,名称确定为甘肃东乡经济开发区,主要产业为农畜产品加工、食品、机械。
开发区内地势平坦,洮河穿境而过,土地肥沃,水电、砂石、农副产品、劳动力资源丰富,基础设施完善,投资环境优越。目前已形成水、电、路、通讯等网络框架。一批招商引资项目安家落户并发挥效益,东深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新疆天业集团东乡分公司等招商引资企业和东达面粉有限公司等乡镇企业已成为示范区的骨干企业。区内企业生产的集束导线、PVC管材、精淀粉、硅铁、碳化硅、系列面粉、卫生纸品、民用烤箱等产品已打出品牌,远销全国各地,部分产品出口日本、韩国;开发区已成为电力电缆、工程塑料、农副产品深加工、铸造冶炼为主的生产加工基地,成为东乡县经济快速发展的平台和对外开放的窗口,发挥着极强的辐射带动效应。
东乡族自治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摘要)
(一)税收优惠政策
1、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4—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从事水利、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投资企业,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3—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缴县财政的工商税3年内先征后返还,4—5年内返还60%。
3、产品出口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50%以上的企业(包括高新技术企业),3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新建的生产性、非生产性投资企业,其应缴纳的房地产税从房产建成之日起,可分别享有5年和3年的先征后还税优惠。
5、投资者从所投资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6、外商从所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收入,可自由汇出境外。
(二)使用土地优惠政策
1、投资者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成片开发,其土地使用期最长为:农业用地6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用地40年。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长,也可在使用期内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2、投资者征用土地,用于发展高效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
(三)配套条件和规费优惠政策
1、投资企业在审批登记中免收工本费。
2、建设经营发电站的,其上网电价按有关规定从宽核定,由县电力部门负责收购和销售。
3、投资者兴办企业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减半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管理费、工程质监费、规划费、定额测定费等。
4、省、州招商引资政策规定的其它配套条件和规费优惠。
(四)服务保障承诺
1、根据企业和项目实际情况,实行“一企一策”的优惠政策,给予最大范围和程度上的优惠。为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实行招商引资项目联合审批制度,由县招商局牵头,协调其它有关部门,实行“一站式”服务,资料齐全者在最短的时间内办齐各种手续。
2、投资企业和县内企业同样对待,有权拒绝各种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
3、对投资企业依法进行管理,除法律规定的审计、工商、税务、劳动、环保等部门依法检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投资企业进行检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投资企业的合法经营。有特殊情形进行检查时,须经县政府批准。
4、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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