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西经济开发区原称甘肃陇西文峰经济技术开发区,始建于1992年,1996年经省计委(甘计黄办【1996】252号文件)审批。2006年3月经国土资源部第27号公告,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为省级开发区,并更名为甘肃陇西经济开发区。2000年9月被农业部确定为“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2001年2月被甘肃省人民政府授予“全省发展乡镇企业十强示范区”荣誉称号。2010年,甘肃陇西经济开发区按照一区多园的思路,对开发区发展规划进行了重新修编,修编后的开发区下辖“一区四园”,占地面积21.08平方公里,东起文峰镇天定高速路口,西至首阳镇政府,北临滨河路,南靠南山,316国道、连霍高速、312省道、陇海铁路等国省干道和铁路在区内交汇,距离兰州机场和距咸阳机场2.5小时,距天水机场1小时,交通便利,区位优势突出,将依托“中国药都”的品牌优势,全力打造成以中医药精深加工为核心,有色冶金、装备制造、农副产品加工、现代物流等综合发展的现代化循环经济示范区。四园即:
①甘肃陇西中医药循环经济产业园:占地面积4.9平方公里,东起辽西河、西至南河、南至316国道、北至滨河路,集现代制药、科研开发、现期货交易、信息发布、商务会展于一体,将建设成为西北一流的中医药产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和国家级中医药现代化产业基地。
②陇西工业集中园:占地面积12.52平方公里,东起漳陇公路、西至西三十铺、南依南山、北到天临高速公路,将打造成为有色金属冶炼加工、装备制造、化工建材三大产业集群基地。
③文峰仓储物流园:占地面积2.4平方公里,东至文峰镇天定高速公路出口,南至国道316线,西至锁峪河,北至铁路专用线,依托文峰镇“旱码头”的良好基础,整合区域优势资源,将培育成为全国最大的中药材和西北最大的木材、农副产品仓储物流基地。
④首阳地产药材交易园:占地面积1.26平方公里,北临316国道,南接通安路,东起首阳初中、西至国税局,主要承担地产药材购销功能,并利用当地丰富的药材资源培育中药材初加工体系,将打造成全国最大的地产药材交易市场和初级加工基地。全部建成之后,将完成投资200亿元,年产值480亿元,利税50亿元,提供就业岗位3.5万人,成为集中医药精深加工为主导、有色冶金、装备制造、农副产品加工、现代物流为支撑的复合经济体,成为省内重要的经济发展平台。目前,《甘肃陇西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2010-2020)》已通过了省发改委评审,10月23日被省开发区建设领导小组正式批复。
甘肃陇西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为了大力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在甘肃陇西经济开发区投资兴业,开发区在执行国家和省、市出台优惠政策的同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凡入区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亩(中医药循环经济产业园不低于200万元/亩)。
第二条 凡入区中医药精深加工企业,必须持有国家药监部门的药品或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方可供地。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额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企业,享受成本价挂牌供地政策;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1亿元以上至2亿元和2亿元以上的,分别享受成本价50%、70%和100%财政扶持的供地政策。同时,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企业,自生产获利年度起上缴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由财政全额安排用于企业技术研发和技术改造;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至2亿元的,前三年由财政全额安排,后两年按50%安排;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前五年由财政全额安排。凡入区中医药精深加工企业,自生产获利年度起上缴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由财政全额安排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后五年按50%安排。凡入区地产中药材购销、仓储和现代服务业等商业类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上缴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由财政按50%安排用于企业发展,后三年按30%安排。
第三条 凡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额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入区工业类企业(中药材精深加工企业除外),享受成本价挂牌供地政策;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1亿元以上至2亿元和2亿元以上的,分别享受成本价30%、50%和70%财政扶持的供地政策。同时,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企业,自生产获利年度起上缴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由财政全额安排用于企业技术研发和技术改造;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至2亿元的,前三年由财政全额安排,后两年按50%安排;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前五年由财政全额安排。凡入区工业类企业,自生产获利年度起上缴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由财政全额安排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后五年按50%安排。
第四条 凡入区的各类企业,由甘肃陇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行“一站式服务”办理工商、税务、环保、规划、消防、安全等证照手续,需缴纳的各类审批性事项收费,除上缴省市的部分外,一律只缴工本费;上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墙改基金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安排用于企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技术改造。
第五条 凡入区企业在我县开发区取得国内发明专利,并经专利颁发机构证实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地理标志保护或甘肃名牌、甘肃省著名商标的,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奖励50万元;获得省级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省级奖励10万元,国家级奖励50万元;组建省级以上工程技术中心的,奖励100万元。
第六条 开发区企业引进的国内外各类专家、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均享受陇西县居民待遇,住房可享受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和限价房政策,子女入学方面由其自主选择学校,对需要办理常住户口的优先办理,免收所有费用。对引进的各类知名专家,由县政府提供公共租赁房,免收房租。
第七条 对于介绍引进投资2000万元以上项目的法人和自然人,县财政按实现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予以奖励(在完成投资后,经审计达标并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兑现1‰;实现税收后,由财税部门提供税收证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后再兑现1‰)。对于介绍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投资的大项目和大企业集团总部项目,以及对开发区税收贡献特别大的项目的自然人和法人,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特殊奖励。
第八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甘肃陇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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