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济区)位于兰州市安宁区,是市委、市政府根据中央“一个开放城市可以设立一个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指示精神,于1993年3月成立的省级开发区。当时规划面积为9.42平方公里,其界定区域为:北区,大青沟以西,514#、516#以南,532#路以东,黄河北岸,规划面积在6.72平方公里;南区,马滩南河道和滨河西路所围全部地域,规划面积2.7平方公里。其中起步区0.52平方公里,外围控制区6.57平方公里。为了加快经济区的发展,1997年兰州市委、市政府决定经济区与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署办公。
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来,国务院批准在中西部省会城市可以建一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2001年,兰州市委、市政府决定高新区、经济区分设,重新启动经济区建设,积极向国家申报。国务院于2002年3月15日以“关于甘肃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国办函〔2002〕20号)批复,批准将经济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其界定区域为:东起580#、581#规划路,西至530#规划路,南起516#、517—1#规划路和甘肃农业大学北侧,北至502#、511#规划路,总面积9.53平方公里。2002年8月28日,经济区正式挂牌运作。
2011年1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兰州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增容扩区的意见》,决定经济区在原有9.53平方公里的基础上在安宁、西固、红古和皋兰4个县区增容扩区,设立安宁园区、西固园区和红古园区三个二级园区:安宁园区东以585号规划路为界,南以北滨河路为界,西以黄羊头为界,北以九合村为界;西固园区东以东川镇坡底下村为界,南以南部坪台区北缘为界,西以达川乡上车村为界,北以河口乡岗镇村为界;红古园区东以河湾村为界,南以湟水河为界,西以平安村为界,北以兰海高速公路为界。增容扩区后的经济区规划面积为102.12平方公里。
税收优惠
第三条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对设在开发区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对在开发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其中: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外资1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再申请延长三年减半列支返还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对于在开发区新建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销售自产高新产品所缴纳的增值税留成部分,由开发区财政局列支两年扶持企业。
第七条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占企业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先进技术企业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批准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10%。其中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但是,如果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三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第九条对开发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条外商从所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红利),可自由汇出境外,免征所得税。
第十一条新建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车辆(除从事交通运输业外)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十二条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元器件、燃料、零部件、辅料和包装材料等,享受保税优惠。
第十三条在开发区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四条凡在开发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第十五条对进入开发区的软件开发企业和进入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的在孵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由开发区财政局列支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三年扶持企业,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第十六条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用于企业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
第十七条对进入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行开发的技术成果转让及其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所得,经认定,对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给予列收列支扶持。
第十八条新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应纳的房地产税可享受五年免税优惠。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土地政策
第二十条对落户开发区的生产性新建项目,投资者可以通过有偿有限期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投资者可与开发区管委会协商付款方式。
第二十一条对跨国公司的投资项目及国内上市公司、大型企业集团公司总部及研发中心迁入开发区的,其产业用地经管委会同意,实行特殊优惠扶持奖励的办法。
第二十二条在开发区投资生产出口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用地,经管委会批准,其生产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按土地成本价格执行,适当给予扶持奖励。
第二十三条兼并开发区内的国有、集体企业继续进行生产性投资的,其被兼并企业的土地处置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以上享受土地优惠的企业,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发现不具备土地优惠资格时,开发区管委会有权取消土地优惠,并按规定退还全部土地贴补价款。
其他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归国留学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开发区管委会在企业注册、房租等方面提供最优惠条件。
第二十六条对进入开发区的企业年纳税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后,可按开发区地方留成部分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引荐国内外知名企业、上市公司、大型企业集团来开发区投资的中介组织或个人,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在项目建成纳税后,由开发区管委会给予重奖。
第二十八条对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市场前景好的投资项目,开发区管委会可视其具体情况,实行“一项一议”的办法,给予特殊扶持或奖励。
第二十九条本优惠政策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优惠政策从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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